(2017)京0111民初10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张得柱与王合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得柱,王合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0304号原告:张得柱,男,1963年10月8日出生。被告:王合,男,1956年4月2日出生。原告张得柱诉被告王合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7日立案。原告张得柱于2017年7月18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得柱撤回对被告王合的起诉。审判员 马晓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晋 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