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017)赣0323民初204号陈琴、何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琴,何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204号原告:陈琴,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何武,男,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原告陈琴与被告何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琴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琴承担。审 判 长 刘 建审 判 员 刘萍霞人民陪审员 贺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