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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民初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2017)赣0323民初204号陈琴、何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琴,何武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3民初204号原告:陈琴,女,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芦溪县人,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被告:何武,男,住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原告陈琴与被告何武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陈琴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琴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琴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琴承担。审 判 长  刘 建审 判 员  刘萍霞人民陪审员  贺建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苏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