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7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灵石县董兴铝矾土加工有限公司与张兴龙、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石县董兴铝矾土加工有限公司,张兴龙,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灵石县董兴铝矾土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影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忠,男,1969年10月20日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段英丽,山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龙,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居民。被上诉人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灵石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灵石县董兴铝矾土加工有限公司因与张兴龙、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韩丽娜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