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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7民终12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灵石县董兴铝矾土加工有限公司与张兴龙、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灵石县董兴铝矾土加工有限公司,张兴龙,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7民终122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灵石县董兴铝矾土加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影影,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赵亮忠,男,1969年10月20日生,该公司总经理助理。委托代理人段英丽,山西得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兴龙,男,1962年2月4日生,汉族,山西省灵石县南关镇居民。被上诉人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志军,该公司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海军,男,1980年10月2日生,汉族,住灵石县,该公司办公室主任。上诉人灵石县董兴铝矾土加工有限公司因与张兴龙、山西梅园华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2016)晋0729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灵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胡晓明审判员  韩丽娜审判员  段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商思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