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行辖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屈俊山诉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2行辖44号原告屈俊山诉被告阜阳市颍东区新乌江镇人民政府房屋强制拆除一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该案阜阳市颍东区人民法院不宜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颍上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基层人民法院对其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认为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可以报请中级人民法院决定。中级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在7日内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二)指定本辖区其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