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8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何正贵与严国华、薛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正贵,严国华,薛志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81民初1301号原告:何正贵,男,196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荔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燕真,福建安凯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严国华,男,197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被告:薛志华,男,1973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原告何正贵与被告严国华、薛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正贵在本案的审理过程中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该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正贵撤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何正贵负担。审 判 长 陈清真人民陪审员 吴思思人民陪审员 黄文露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绍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