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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21民初1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常占岭与王书义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占岭,王书义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21民初1704号原告:常占岭,男,1968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英,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书义,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砀山县,现住安徽省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松岭,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常占岭与王书义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占岭于2017年0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占岭撤回起诉的行为,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占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3元,由原告常占岭负担。审判员  XX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信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