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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2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青诉被告谷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青,谷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890号原告:张瑞青,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豪,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张瑞青诉被告谷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瑞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张瑞青负担。审 判 长  剧利军审 判 员  闫 谱人民陪审员  牛海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