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民初1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张瑞青诉被告谷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瑞青,谷豪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202民初1890号原告:张瑞青,女,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山西正麟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谷豪,男,汉族,现住大同市城区。原告张瑞青诉被告谷豪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立案。原告张瑞青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瑞青撤诉。案件受理费218元,减半收取计109元,由原告张瑞青负担。审 判 长 剧利军审 判 员 闫 谱人民陪审员 牛海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崔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