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02民初299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王文华与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文华,吴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人民法院p t ; ” > 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302民初2993号原告:王文华,男,1983年6月1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被告:吴林,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回族,高中文化,个体户,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原告王文华与被告吴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华、被告吴林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王文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86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5年12月,原告与被告开始生意往来,被告向原告供应柴油,2015年12月6日原告将一辆×××号进口吉普车与被告协商置换被告柴油,×××号进口吉普车作价为40万元,原告将此车过户给被告。到2016年10月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辞不给原告供应柴油,被告下欠原告66000元,且根据协议被告要向原告支付车款总额30%的违约金,原告因资金周转困难向被告多次催要,被告拒不向原告支付欠款及违约金,致使原告经济利益受损。被告吴林辩称,原告说2016年10月开始被告不给送油,但是被告有2017年3月份还给原告供油的单子,当时说的时候是以中石化的价格算,还有一部分账没有算清,账算清后被告可以继续给原告送油。原告王文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置换协议原件一份、欠条一份、对账单原件一份,被告吴林对原告王文华提交的证据无异议。被告吴林围绕辩解理由依法提交了2016年8月26日以后四张给原告王文华送油的票据,原告王文华对被告吴林提交的证据无异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5年12月6日原告将一辆×××号进口吉普车作价为40万元,与被告协商置换被告柴油,2016年8月26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吴林还欠原告王文华75392元。2016年9月20日、9月25日、9月30日、2017年3月24日,被告吴林分四次向原告王文华供油,共计53000元。经当庭核算,现被告吴林还欠原告王文华22392元。本院认为,原告王文华与被告吴林买卖关系真实、合法、有效,被告吴林欠原告王文华购车款应予以支付,故对原告王文华要求被告吴林支付22392元购车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对原告王文华诉讼请求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林欠原告王文华购车款22392元,限被告吴林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王文华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计975元,由原告王文华负担615元,由被告吴林负担3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杜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关雅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