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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402执3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江开亮与袁兴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开亮,袁兴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402执34号申请执行人:江开亮,男,汉族,1982年6月24日出生,农民,住察布查尔县。被执行人:袁兴毛,男,汉族,1969年11月10日出生,第四师68团职工。申请执行人江开亮与被执行人袁兴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16日作出的(2013)伊垦民初字第23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袁兴毛偿还欠款15200元。执行期间,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袁兴毛支付案款2000元,剩余案款未能交付。因被执行人袁兴毛离开居住地外出务工,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开向本院出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薛 晟代理审判员 傅 勇代理审判员 杨 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吴飞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