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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7执480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李谊申请执行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甘德斌、段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480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谊。被执行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甘德斌。被执行人甘德斌被执行人段佐金李谊申请执行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甘德斌、段佐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3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谊于2016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18098427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案于2016年12月20日将被执行人四川运达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在四川省雷波兴达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予以冻结,并冻结该公司工商登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5)武侯民初字第837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雄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