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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2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艾玛利申请执行高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玛利,高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艾玛利,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区一道街。被执行人高伟红,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建华镇建华寺村。本院在执行艾玛利申请执行高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伟红主动履行案件款10100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艾玛利自愿放弃剩余迟延利息,案件款兑付。该放弃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