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4执42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艾玛利申请执行高伟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艾玛利,高伟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24执427号申请执行人艾玛利,女,汉族,1980年9月25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城区一道街。被执行人高伟红,男,汉族,1981年12月31日出生,延安市安塞区人,住安塞区建华镇建华寺村。本院在执行艾玛利申请执行高伟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高伟红主动履行案件款10100元(含执行费),申请执行人艾玛利自愿放弃剩余迟延利息,案件款兑付。该放弃行为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2017)陕0624执42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马晓峰审 判 员 刘增兵助理审判员 强秀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黄婵婵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