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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执51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周斌正、浙江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斌正,浙江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潜桂升,浙江蓝宇贸易有限公司,潜艳霞,李桂清,陶子法,陈央敏,陈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122执51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周斌正,男,1957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公民。被执行人:浙江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工业园区碧进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赛群。被执行人:潜桂升,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浙江蓝宇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新碧镇工业园区碧进路6号。法定代表人:潜艳霞。被执行人:潜艳霞,女,199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李桂清,男,1954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陶子法,男,195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缙云县。被执行人:陈央敏,女,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执行人:陈军,男,1981年10月5日出生,住缙云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斌正与被执行人浙江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潜桂升、浙江蓝宇贸易有限公司、潜艳霞、李桂清、陶子法、陈央敏、陈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浙江鸿宇工艺品有限公司、潜桂升、李桂清所有的房地产及被执行人潜桂升、陶子法所有的车辆均被本院另案查封,被执行人陶子法、陈央敏的股权被冻结,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尚未执行647434元及逾期利息。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1122执51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也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请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国理审 判 员 江林通审 判 员 卢建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李碧超附:裁判文书适用法律条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