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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6财保33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武金泰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武金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6财保335号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太原市并州北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负责人:王军,行长。委托代理人:朱慧渊,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继红,山西晋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武金泰,男,汉族,1977年8月19日出生,住福建省莆田市。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17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681672.39元;查封被申请人武金泰名下房产,并提供了相应财产线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武金泰名下位于太原市南内环街房产,《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为:XXX,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周玉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