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新0106执1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新0106执1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祥云中街。法定代表人:李红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恒道,男,汉族,1960年9月出生,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克拉玛依西大街2233号。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法定代表人:骆正明,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重庆市黄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查找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新疆忆众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自愿要求撤回对本案的强制执行,自行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新0106民初109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雷 宇审判员 王在江审判员 王灵燕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王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