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03执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唐香姑、卢昭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唐香姑,卢昭晖,张泳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803执222号申请执行人唐香姑(又名唐香菇),女,1961年3月17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卢昭晖,女,1983年11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被执行人张泳伟,男,1981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香姑与被执行人卢昭晖、张泳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生效的本院作出的(2016)闽0803民初203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01月20日立案,2017年01月22日向被执行人卢昭晖、张泳伟发出执行通知书及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527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向银行、车管、房管、工商等部门查询,并到其家中执行,现查明:被执行人卢昭晖、张泳伟长期外出,名下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其银行账户已被本院冻结,此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信息,本案执行标的52700.00元暂无法执行到位,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2017)闽0803执22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初 文审判员 张 树 火审判员 卢 运 发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简秋桃(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