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9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与丁崇峰、唐俪娟、丁付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丁崇峰,唐俪娟,丁付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32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负责人:阚岷,行长。住所地:临沭县沭新西街*号。被告:丁崇峰。被告:唐俪娟。被告:丁付昌。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与被告丁崇峰、唐俪娟、丁付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