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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9民初2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与丁崇峰、唐俪娟、丁付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丁崇峰,唐俪娟,丁付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9民初2732号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负责人:阚岷,行长。住所地:临沭县沭新西街*号。被告:丁崇峰。被告:唐俪娟。被告:丁付昌。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与被告丁崇峰、唐俪娟、丁付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计3650元,由临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沭支行负担。审判员  季文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时倩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