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05财保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吴军煌与杨宗明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吴军煌,杨宗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05财保118号申请人:吴军煌(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2年4月3日出生,系西宁城北闵煌刚才经营部业主,住西宁市。委托代理人:秦涛、李荣堂,青海徐晓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宗明(公民身份号码:),男,藏族,1989年6月20日出生,现住西宁市。申请人吴军煌以被申请人杨宗明拖欠借款为由,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杨宗明的银行存款5141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青海中鑫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在其保全范围内提供全额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吴军煌为防止被申请人杨宗明转移财产,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实现,申请法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杨宗明的银行存款51418.2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永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田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