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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03民初1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苗国富、易蔓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苗国富,易蔓,夏传萍,张杰,张国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03民初1408号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洛阳市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开元大道52号。法定代表人:王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听柱、赵霁颜,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苗国富,男,汉族,1963年9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易蔓,女,汉族,1964年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夏传萍,女,汉族,1967年6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西工区。被告:张杰,女,汉族,1967年10月16日出生,住河南���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被告:张国明,男,汉族,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现住址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国富、易蔓、夏传萍、张杰、张国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41元,减半收取4220.5元。由原告洛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长  卢海平陪审员  戴继峰陪审员  李新意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黄 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