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4民初8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田冬英、王辉等与王淮高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724民初851号原告:田冬英,女,1976年8月1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原告:王辉,男,1973年8月8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原告田冬英之夫。被告:王淮高,男,1992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被告:刘珊珊,女,1990年2月5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上犹县。系被告王淮高之妻。原告田冬英、王辉诉被告王淮高、刘珊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田冬英、王辉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田冬英、王辉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冬英、王辉撤诉。案件受理费655元,减半收取327.5元,由原告田冬英、王辉承担(已交纳)。审 判 员 赖道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方绍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