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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784执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2

案件名称

吕源伟与梁国强、杨桂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鹤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源伟,梁国强,杨桂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鹤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84执653号申请执行人:吕源伟,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梁国强,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被执行人:杨桂好,住所地:广东省鹤山市,申请执行人吕源伟与被执行人梁国强、杨桂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784民初89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梁国强、杨桂好应向申请执行人吕源伟支付案款66527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在本辖区内向银行、工商、不动产、车管等部门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本案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并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784执65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本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启全审判员  李景辉审判员  李耀荣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日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