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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424民初6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县支行与程玉敏、罗志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县支行,程玉敏,罗志祥,王大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424民初643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县支行。住所: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关索镇上滨河路。法定代表人:王国平,职务:行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424915840059N。委托代理人赵翱,男,1965年9月16日出生,黎族,系原告公司职工,住关岭自治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程玉敏,女,1977年11月14日生,仡佬族,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被告罗志祥,男,1975年8月2日生,布依族,住关岭布依族苗���自治县。被告王大锐,男,1980年8月17日生,黎族,住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县支行诉被告程玉敏、罗志祥、王大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县支行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4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岭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文玉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 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