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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03执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柳根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98号之二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柳根兴,男,1957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与柳根兴(2017)浙0803执598号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阶段,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罚金20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