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03执59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柳根兴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柳根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803执598号之二移送执行人刑事审判庭,住所地衢州市衢江区。被执行人柳根兴,男,1957年5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兰溪市。本院在执行刑事审判庭与柳根兴(2017)浙0803执598号盗窃罪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被执行人尚在服刑阶段,待被执行人刑满释放或有财产可供执行时恢复执行。罚金2000元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建平审判员 蓝建军审判员 王鹏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张荣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