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84执368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白炎炀、王昭辉与王金荣、宫占智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炎炀,王昭辉,王金荣,宫占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84执368号申请执行人白炎炀,男,1993年10月生,回族,河北省新乐市人。申请执行人王昭辉,女,1993年9月生,汉族,河北省新乐市人。被执行人王金荣,男,1963年8月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被执行人宫占智,男,1983年4月生,汉族,河北省邢台市人。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2016)冀0184民初3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金荣、宫占智的银行存款24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张连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 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