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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民申4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章国金、周磊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章国金,周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民申41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章国金,男,汉族,1968年10月24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住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闵光柏,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周磊,男,汉族,1989年6月2日生,江西省高安市人,住江西省高安市。再审申请人章国金因与被申请人周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赣09民终4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章国金申请再审称:一、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章国金与周磊从未有过资金往来,从未向周磊借过钱,更未收到过周磊支付的任何款项;二、原判决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三、本案400万元资金的真实来源、最终去向,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四、本案判决超出诉讼请求。周磊提交意见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正确。请求驳回章国金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周磊主张章国金欠其400万元借款,提供了章国金签名的400万元借款欠条及利息欠条各一份,对该两份欠条的真实性,章国金从未提出过异议,只是认为该笔借款是虚假的,其实际没有收到周磊的400万元,但章国金对其出具400万元借款欠条及利息欠条的原因,没有作出合理的解释。周磊提供的400万元银行转账单反映,付款账号是付俊的,收款账号是雷某的,付俊在一审法院对其调查时称:周磊找他帮忙办一张卡使用,卡办好后没在他手上,借给周磊使用,400万元不是他付的,是周磊付的。雷某在一审出庭作证,证明雷某的银行卡实际一直由章国金在控制。据此,原审认为本案证人证言与欠条相互印证,证明章国金已收到周磊400万元汇款,周磊、章国金之间借贷关系成立,认定事实并无不妥。本案主要证人雷某、胡某在一审已出庭作证,400万元资金来源、最终去向与章国金应否承担还款责任没有关系。周磊在起诉状中提出了要章国金偿还欠款并承担利息的诉讼请求,原审判决章国金偿还周磊400万元借款并承担利息,并未超出周磊的诉讼请求。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妥。章国金申请再审理由均不能成立。综上,章国金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十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章国金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龚雪林审判员  刘晓雯审判员  邓名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周 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