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727执58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陈志旭申请执行李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旭,李宝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583号申请执行人:陈志旭,男,195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满洲里市。被执行人:李宝云,女,1959年12月15日出生,蒙古族,无固定职业,现住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583号陈志旭申请执行李宝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新右民初字第50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额日根巴雅尔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35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宝云所有的禁牧补贴款账户已在本院执行的其他执行案件中冻结,本案申请执行标的款35000元将从上述禁牧补贴款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包 颖 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