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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4执1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芮艳秋、李瑞铭与杨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芮艳秋,李瑞铭,杨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204执1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芮艳秋,女,汉族,1972年12月12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申请执行人李瑞铭,男,汉族,1997年8月28日生,住开封市鼓楼区。被执行人杨晨,男,汉族,1987年3月22日生,住开封市禹王台区。芮艳秋、李瑞铭申请执行杨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鼓民初字第1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主要内容为: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被告杨晨赔偿原告芮艳秋、李瑞铭医疗费100887.98元、营养费及住院伙食补助费2000元、护理费3978.22元、误工费20000元、伤残赔偿金80000元,以上各项费用的70%共计144806.34元。案件受理费4500元,被告负担3300元。被执行人杨晨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义务,申请人芮艳秋、李瑞铭于2017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申请撤销本次执行请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芮艳秋、李瑞铭申请执行杨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中阁审判员  沈佳丽审判员  靳军伟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闫景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