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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82财保43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金桂梅与沈晓东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桂梅,沈晓东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2财保436号申请人金桂梅,女,1965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被申请人沈晓东,男,1972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禹城市。申请人金桂梅与被申请人沈晓东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元的房产、银行存款、土地或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价值3000000元房产、银行存款、土地或车辆等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金桂梅预交。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刘东兴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石玉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