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陈杰与陈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杰,陈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946号原告:陈杰,男,1982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贵阳市乌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松,男,199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安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陈国君,男,1976年9月17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施秉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小河街**号。法定代表人:张东方,总经理。被告: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崇州市三江镇顺金社区3组。法定代表人:XX,总经理。原告陈杰诉被告陈国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成都岷江畅捷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原告陈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杰在诉讼中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回起诉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也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杰负担。审判员 肖艳婷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 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