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民终1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社旗县智圣农林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梦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社旗县智圣农林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李梦军,社旗县大冯营镇人民政府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民终12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社旗县智圣农林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西环路华府商业街13号。法定代表人:周玉举,任公司总经理职务。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梦军,男,1965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塘沽区。系社旗县智圣农林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职工。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蔺忠军,女,197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东城区。以上二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连敬,女,1959年1月3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东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社旗县大冯营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南省社旗县大冯营镇文化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00605740-3。法定代表人:王承宇,任镇长职务。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良,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社旗县,系社旗县大冯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禹,河南定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社旗县智圣农林生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农林公司)、李梦军与被上诉人社旗县大冯营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大冯营镇政府)为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桥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社旗县人民法院(2015)社桥民初字第0012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社旗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58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李晓峰审判员 李 舸审判员 王 妮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孙上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