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民初77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唐智华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智华,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7766号原告:唐智华,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大道******号*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00005668848108。法定代表人:金明。原告唐智华与被告江苏苏宁易购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6日立案,原告唐智华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缴案件受理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唐智华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卢秀文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谢俊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