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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美荣与孟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美荣,孟宪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366号原告:刘美荣,女,197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孟宪成,男,194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美荣诉被告孟宪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到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送达开庭传票,查明该地址查无此人。后经询问原告,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的明确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不能向本院提供被告的现住址及明确的送达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因此,本案应按无明确被告处理。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美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元(原告已预交)不予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利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