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民初120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市昌平区王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王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4民初12041号原告: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北大街7号楼西侧101、102、103室。法定代表人:董新飞,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闪金峰,男,1971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淮阳县。被告:北京市昌平区王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王府街7号。原告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昌平区王府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0元,由中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周 静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尹留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