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4民初1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谷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林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陈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林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内0424民初1729号原告谷某,男,1965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被告陈某,男,1974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内蒙古赤峰市林西县。身份证号码:×××原告谷某诉被告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谷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陈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谷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365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三次向原告借款48500元,给付12000元后尾欠36500元至今未还。被告陈某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8月1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00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枚,欠条注明”上系借款”,此款至今未还。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成立,向本院提欠条一枚、被告未出庭质证,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主张被告向其借款未还,并提交了被告为其出具的20000元欠条,该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民间借贷关系,被告应当承担偿还借款的责任。原告在诉讼请求中主张的其他款项,庭审中表示系被告转兑其彩票站欠款,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系对自己民事权利所作的处分,本院应予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某偿还原告谷某借款20000元,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给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55元,原告谷某承担155元,被告陈某承担200元,邮寄送达费40元,原告谷某承担20元,被告陈某承担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则民审 判 员 柴玉翠人民陪审员 马春明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