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803民初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0
案件名称
吴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03民初803号原告:吴某,女,1981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被告:张某,男,1973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原告吴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吴某于2017年7月18日以被告外出打工,地址不祥,无法联系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某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其对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审判员 戴德武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韩大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