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8民初135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金瑞生、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瑞生,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8民初1356号之三解除保全申请人:杨岳华,女,196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西路**号*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3408281966********。被申请人:金瑞生,男,1945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岳西县,被申请人: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芜湖路329号。法定代表人:左登宏,董事长。申请人杨岳华与被申请人金瑞生、安徽三建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2日作出(2016)皖0828民初135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申请人用于担保的刘高洁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154#,产权证号为“岳房改字第0772号”房屋。因该案原告已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作出的(2016)皖0828民初135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生效,故申请人杨岳华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杨岳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刘高洁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建设路154#,产权证号为“岳房改字第0772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柳林满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书记员 刘 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