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72财保1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江苏润江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苏润江投资有限公司,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李桃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72财保181号申请人:江苏润江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江阴市东外环路285号。法定代表人:王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惠兰,江苏振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甘家巷街388号。法定代表人:李桃元,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李桃元,男,汉族,1971年5月24日出生,住址不详。申请人江苏润江投资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李桃元资金共计人民币(以下均为人民币)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该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润江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申请人江苏润江投资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二、冻结被申请人南京盛航海运股份有限公司、李桃元资金共计60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该两被申请人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达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