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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6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幸祥与陶春、崔献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幸祥,陶春,崔献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66号原告:李幸祥,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春,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崔献忠,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幸祥与被告陶春、崔献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幸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春、崔献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幸祥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春、崔献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幸祥撤回对被告陶春、崔献忠的起诉。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幸祥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