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6民初2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李幸祥与陶春、崔献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幸祥,陶春,崔献忠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6民初2566号原告:李幸祥,女,1980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修科,河南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春,男,196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告:崔献忠,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幸祥与被告陶春、崔献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幸祥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春、崔献忠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幸祥申请撤回对被告陶春、崔献忠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幸祥撤回对被告陶春、崔献忠的起诉。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幸祥负担。审判员 董多仓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李 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