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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21执44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张永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21执441号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永昌县城关镇。被执行人:张永成,男,汉族,永昌县人。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永成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23日作出的(2015)永民二初字第461号民事调解书,已于当日发生效力。申请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3月20日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金昌市永昌县天佑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10日,以双方自行解决为由,提出撤案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甘0321执441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占军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李 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