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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5民初3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4

案件名称

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5民初3366号申请人: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东山街道候照村村部大楼。法定代表人:许琦,董事长。被申请人: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金泰路199号湘江世纪城富湾国际6栋3503室。负责人:喻国强。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城南东路291号。负责人:廖文常。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银行存款2015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龙骧洪鑫物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吾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的银行存款201555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徐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代理书记员  宋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