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4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陈益兴与万源市川江贵华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2017)川1781执4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益兴,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万源市川江贵华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永贵,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守蓉,女,住四川省万源市,系万源市川江贵华煤业有限公司股东。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益兴与被执行人万源川江贵华煤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对双方当事人做工作,达成执行和解。同时,2017年7月18日申请执行人陈益兴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岳顺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