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603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冯某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603刑初81号公诉机关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女,1980年7月5日出生于湖南省临湘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5月5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于2017年6月29日经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家候审。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以云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亚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至10月间,被告人冯某在自己的家中从事地下六合彩做庄活动,分别收受了下线陈某(已判刑)的码单人民币45210元、邓某(已判刑)的码单人民币20000元、谢从久的码单人民币25585元,共计收受的码单总金额为人民币90000元。冯某共计非法获利30000元。2017年5月8日,岳阳市公安局云某分局暂扣被告人冯某人民币30000元。被告人冯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另查明,被告人冯某驻住地岳阳楼区司法局出具了《调查评估意见书》,认为被告人冯某犯罪前表现较好,矫正环境较好,评估意见为建议适用社区矫正。上述事实,被告人冯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银行流水、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邓某、陈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岳阳楼区司法局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冯某的供述与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地下六合彩”坐庄与码民设赌,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冯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罪行,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向公安机关主动缴纳了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某所在的岳阳市岳阳楼区司法局证实对其具有监管帮教条件,且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适用缓刑。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冯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责令被告人冯某自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0日内持判决书到岳阳市岳阳楼区司法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二、被告人冯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元予以收缴,由公安机关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刘晓倩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