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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3民初2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王慧与郭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慧,郭光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623民初2562号原告:王慧,女,生于1988年6月15日,汉族,住商水县。被告:郭光辉,男,生于1987年11月25日,汉族,住商水县。本院受理原告王慧诉被告郭光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王慧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慧负担。审判员  张天立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朱孟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