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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29民初5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何元通、吴有娣等与钟亮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翁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翁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元通,吴有娣,钟亮,李万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翁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29民初521号原告:何元通,男,1962年04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原告:吴有娣,女,1963年05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钟亮,男,1994年08月15日出生,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李万兴,男,成年,住广东省翁源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地址: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夏。负责人:王焱辉,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元通、吴有娣诉被告钟亮、李万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元通、吴有娣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依法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相关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元通、吴有娣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55.75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7.88元,由原告何元通、吴有娣负担。审判长  刘旺青审判员  胡学军审判员  李锦龙二0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雷 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