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8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高新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高新才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423号原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新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郑玉长,男,1965年6月28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该公司项目经理。被告:高新才,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原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新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原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296元,减半收取1648元,由原告遂平县恒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新政人民陪审员  张悦华人民陪审员  孔香平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王梦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