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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1124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吴县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吴县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姚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124执119号申请执行人:孙吴县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卢海礁,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姚永,男,1984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孙吴县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孙吴县金海农业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姚永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民初3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田增辉审判员  周伟海审判员  蒋保新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何纯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