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8-04
案件名称
陈岸、杨崖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岸,杨崖,肖惜军,李正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881执325号申请执行人:陈岸,男,198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杨崖,女,1976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肖惜军,男,196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李正春,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岸与被执行人杨崖、肖惜军、李正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满芝审判员 杨礼添审判员 刘伯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蔡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