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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324刑初243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徐华坤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罗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华坤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云0324刑初243号公诉机关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华坤,男,1974年3月25日出生于云南省罗平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罗平县。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9月11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现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14日被罗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云南省罗平县看守所。云南省罗平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检公诉刑诉〔2017〕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华坤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7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罗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孔冬梅、田文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华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徐华坤在罗平县罗雄街道办事处万元街路段老银铺门口,将柏某放在车上的共计价值人民币2600元的一部金色vivoX7plus手机、一部白色vivoX5prod手机、一部金色vivoX9手机盗走,后被查获发还失主。上述事实,被告人徐华坤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现场辨认笔录、价格鉴定意见、户口证明、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华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之规定,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本院予以确认,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徐华坤在原判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本罪,属累犯。被告人徐华坤系累犯,且属同种犯罪,依法应从重处罚,但其坦白认罪,赃物已被追回,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华坤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徐华坤刑期自2017年4月14日起至2018年2月1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治能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庞亚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