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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5民初6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玉花与李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花,李瑞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814号原告:赵玉花,女,193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军,男,系原告儿子。被告:李瑞明,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为陶,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