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5民初681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赵玉花与李瑞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玉花,李瑞明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5民初6814号原告:赵玉花,女,1938年6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显军,男,系原告儿子。被告:李瑞明,女,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褚为陶,莱西恒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发旺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赵小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