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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81执20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徐箭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徐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681执20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路102号。负责人:戴菊萍,系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箭,男,197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兰溪市。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诸暨支行与被执行人徐箭信用卡纠纷一案,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浙0681民初126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信用卡透支本息77435.81元,诉讼费1761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状况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徐箭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浙0681执207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波代理审判员  周培洪代理审判员  周 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 记 员  张XX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