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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101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1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刘建新与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新,刘金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0144号原告:刘建新。被告:刘金龙。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建新诉被告刘金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建新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建新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建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50元,由原告刘建新负担。审判员  季文超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八日书记员  骆健雄 微信公众号“”